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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曹俊龙与吴晓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龙,吴晓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曹俊龙。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吴晓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龙诉被告吴晓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俊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晓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俊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晓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曹俊龙负担。审 判 长  吴玉琴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人民陪审员  苏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