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谢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05075-9。法定代表人:梁广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选池,系该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被执行人: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3301266-6。法定代表人:林木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官,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质监局以被执行人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皖淮)质监罚字(2013)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淮南市质监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皖淮)质监罚字(2013)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淮南市质监局已于2014年11月3日催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故淮南市质监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质监局申请执行的(皖淮)质监罚字(2013)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玉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卜凤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