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牛海军与冯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海军,冯海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牛海军,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冯海森,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牛海军诉被告冯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居住地不详,至今无音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海军撤回对被告冯海森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