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喻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昊,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至勇,男,汉族。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喻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237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游 涛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