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余清林与高州市新垌镇安山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清林,高州市新垌镇安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92号原告:余清林,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高州市新垌镇安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培芝,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清林诉被告高州市新垌镇安山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清林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余清林负担。审判员 张斌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