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琳辉与被执行人毛昌宏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琳辉,罗亚辉,毛昌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蒋琳辉,男。被执行人罗亚辉,男。被执行人毛昌宏,男。本院在执行蒋琳辉与罗亚辉、毛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亚辉、毛昌宏偿还申请执行人蒋琳辉借款本金39600.00元,违约金29145.00元,共计687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昌宏与申请执行人蒋琳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毛昌宏自愿于2015年6月25日起,向申请人承担借款本金及违约金68745.00元的每元每月1分6厘的迟延履行金,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还清68745.00元及迟延履行金为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被执行人毛昌宏已在履行该协议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对原调解书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成审判员 吴昌学审判员 丁爱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