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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常泽奇与谷玉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泽奇,谷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常泽奇被执行人谷玉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22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谷玉江的工资账户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