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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成瑜与张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瑜,张微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66号原告:成瑜,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微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瑜与被告张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微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瑜负担。审 判 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