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志国与郝建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魏志国委托代理人:孙东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郝建伟原审被告:禹海龙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负责人:方振德再审申请人魏志国因与被申请人郝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志国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郝建伟在一审判决后已经去世,再审申请人不应当继续承担给付相应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的责任。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二次手术费、护理费属于特定的、实际生存的郝建伟的权益。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这部分费用不应当再继续给付。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郝建伟20年护理费、二次手术费是不正确的,没有足够证据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忽视了关于护理费的确定原则,认定的护理期限过长,护理费用过高,对于判决一次性支付郝建伟20年护理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请求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法院依照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双方过错程度、责任大小,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在201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郝建伟因病去世,不应当再继续承担二次手术费及被申请人病世后的后续护理费,符合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因此,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魏志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怀来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