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戴某、刘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7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男,身份证号码:×××277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羁押并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6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一,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英东,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身份证号码:×××17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羁押并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闵晓军,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男,身份证号码:×××91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羁押并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成运生,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戴某、刘某、彭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某、彭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某、彭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彭某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峰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昆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