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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维明与和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3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和某,男,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和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和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执行款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元,执行费50元,共计51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和某的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和某交纳了全部执行款,故本院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执行款。本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军德审 判 员  马 强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