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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马宁与封宗林、田亚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封宗林,田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535号申请执行人马宁,男,1977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居民,住沛县金地花园*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封宗林,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子隆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田亚玲(又名田爱玲),女,1977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宁与被执行人封宗林、田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封宗林、田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宁借款本金114656元,支付利息25224.32元,合计139880.32元。二、驳回原告马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财产保全费1252元,合计2866元,由被告封宗林、田亚玲负担。封宗林、田亚玲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马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田亚玲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有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封宗林无身份证信息,不能进入四查。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封宗林、田亚玲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田亚玲除一套住房暂不宜处置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封宗林无身份证信息,不能进入四查,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巨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