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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黄波、刘小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刘小容,谢汝刚,黄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902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法定代表人:曾凡勋,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女,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玲,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小容,女,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谢汝刚,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波,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刘小容、谢汝刚、黄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