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南支行与任昌芬、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南支行,任昌芬,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53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南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双南人民路15号。负责人张廷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福泉、陈建,职员。被执行人任昌芬。被执行人汪清。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双南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昌芬、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0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任昌芬应偿还申请人双南支行借款本金4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6422.64元,合计人民币59422.64元。被执行人汪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系统,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存款记录。申请人表示已经和被执行人就还款达成了合意,暂时无需法院继续强制执行。现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尚余执行款46064.64元、执行费591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此系申请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双南支行撤回对被执行人任昌芬、汪清的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0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郁秋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