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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杜红伟与周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伟,周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71号原告杜红伟。被告周建刚。原告杜红伟与被告周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整。2、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30日,周建刚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杜红伟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向杜红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六月底归还。至今,该笔借款并未归还。另查明,杜红伟为本案支出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杜红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周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杜红伟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由被告周建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佳音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