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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文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3年4月15日生。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13年以来,因被告对我不信任并殴打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男孩潘某甲由我抚养,女孩潘某乙由被告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均由被告负担。出租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因购买出租车的借款11万元由被告偿还。被告潘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8年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以后同居生活,2009年8月19日生女孩潘某乙,2011年8月14日生男孩潘某甲,2013年5月28日补办结婚证,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6月4日起诉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本案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应当珍惜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依据不足,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