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民委员会与杨长清、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民委员会,杨长清,杨某,田开武,向正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9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组。法定代表人:赵运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长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开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正群。再审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舟坪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杨长清、杨某、田开武、向正群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舟坪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事发路段并非村级公路(村道),原审法院适用《湖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技术指南》不当,且该技术指南2012年5月才开始实施,事发路段的示警墩2011年已修建完毕,该技术指南对申请人修建的便道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龙舟坪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龙舟坪村委会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事故发生时田容无证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与道路南侧路边的示警墩(防护墩)发生刮擦,田容及被刮擦的示警墩坠落至5.9米高公路坎下,示警墩砸于田容头部,田容当场死亡。由此可见,田容的死亡原因除其自身未确保安全通行外,被刮擦坠落的示警墩砸中头部亦是造成田容死亡的原因之一。事发时的公路段“永和一路”及示警墩均系龙舟坪村委会投资修建,该路段系为方便该村村民通行所建,事发时该路段仍在正常使用,并未废弃。龙舟坪村委会作为事发路段及示警墩的修建、管理者,不论该路段是否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村道规划,在道路修建目的系用于村民通行的情况下,均应确保该路段符合基本的安全通行标准,保障通行安全。现田容因示警墩刮擦坠落砸中头部,龙舟坪村委会作为该示警墩及事发路段的所有权人,对田容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至于该事发路段及示警墩的修建是否符合《湖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技术指南》的规定,均不影响龙舟坪村委会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认定,也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二审判决酌定由龙舟坪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综上,龙舟坪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晓辉代理审判员 赵莉丽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