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云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云广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南端东侧实验小学1号楼212室。法定代表人王世尊,经理。被告刘云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