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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范某某,男,住武夷山市。被告:吴某某,女,住武夷山市。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范某某以欲与被告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理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