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初字第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竹市九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494-1号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立石镇泸渝路街197号。法定代表人林伦斌,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市九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九龙镇场镇。法定代表人刘烔,镇长。委托代理人苟建军,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国强,被告绵竹市九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竹市九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4590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万兴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高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