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冯某某,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是双方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 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