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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丹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生于1997年5月20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山阳县人。2015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洛南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系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之叔父刘某乙在其家门前道场上因琐事殴打女儿刘某丙,刘某甲和父亲刘某丁前去劝阻时,刘某丁被刘某乙打伤左眼,刘某甲遂手持木棍击打刘某乙头部,致刘某乙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乙头部被外界钝性暴力作用造成急性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等证言及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在卷佐证,被告人刘某甲亦供认不讳。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指控,请求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辩称:刘某甲的行为是过世致人死亡且是正当防卫行为,被害人对损害行为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初犯偶犯,是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小,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当地群众的关注和同情,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对自己情急之下的行为很懊悔,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并向法庭递交了被告人户口本复印件、周坪村委会和陈某甲的证明、山阳县中村镇周坪村全体村民请求书、洛阳机车高级技工学校证明��谅解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刘某乙父女刘某丙系同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的一家人,2015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之叔父刘某乙在其家门前道场上因琐事殴打其女儿刘某丙,刘某甲和父亲刘某丁前去劝阻时,刘某丁被刘某乙打伤左眼,刘某甲见其叔父刘某乙继续扑的殴打刘某丙和其父亲刘某丁,随手在门前柴火堆上拿起一根木棍击打到刘某乙头部,致刘某乙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乙头部被外界钝性暴力作用造成急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多次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能从轻发落,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查明,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属河南省洛阳市机车技校学生。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110报警信息、��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2月16日18:09分,一自称周某甲的群众向县110指挥中心报案称:中村镇周坪村有一男子把他自己家里的叔父打死。山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17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捕经过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赴现场,于2015年2月16日20时许在丹凤县寺坪镇甘沟村王某某家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刘某甲,1996年5月5日出生,61252519960505197X;被害人刘某乙,1973年5月11日出生,612525197305111978;该二人系叔侄关系。4、谅解书及家庭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刘某乙之女刘某丙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恳求对刘某甲从轻处罚。5、中村镇十八盘村村民陈某甲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及被害人刘某乙系一家人,而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相关部门同情这一家人的遭遇,给刘某甲重新做人的机会。6、医院诊断报告等材料证明:被害人刘某乙生前患有乙肝等疾病。7、中村派出所户籍人口登记表证明:刘某甲的母亲柯某因死亡于1998年9月份,户籍注销。8、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山阳县中村镇周坪村周院组刘某丁住房外通村公路上,刘某丁住房外道场的西南角地面上在260cm×200cm×100cm范围内堆放有零散的柴火及现场沾有血迹的纸团等现场情况。9、辨认笔录、搜寻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对其持木棍殴打刘某乙的地点及作案工具木棍丢弃在柴火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证人证实在安葬刘某乙时,该柴火和木棍一同被烧,经搜寻未能找到作案工具。10、检查笔录证明:经对刘某丁人身检查发现:左眼上、下睑轻度瘀血,外眦有0.1cm的擦伤并结痂,上眼睑外眦有1.5×0.8cm浅表性擦伤。右面部口角外侧有一左上右下方向3.5×0.5cm的擦伤,呈上轻下重的特征。11、提取笔录证明:①侦查人员对刘某丙所穿的沾有刘某乙血迹的棕色上衣外套进行了提取,并依法予以扣押;②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丙作案时身着的黄底黑、白、灰色相间拉链棉袄一件、蓝色牛仔裤一件、手工自制黑色棉布鞋一双进行了提取,并依法予以扣押;③侦查人员对被害人刘某乙生前在医院的相关检查报告:门诊病历手册、山阳县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山阳县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河南秦岭矿业职工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等进行了提取。12、鉴定意见:(1)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证明:将被害人刘某乙的部分器官进行送检,经法医病理学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灶状出血;脑组织淤血、水肿;肝硬化。;冠心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病变2-3级),心肌���质淤血;肺淤血、水肿,灶状出血;脾、肾淤血。(2)毒物检验意见书鉴定结论:从被害人刘某乙的肝脏组织、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有机磷、毒鼠强。(3)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勘验现场提取的卫生纸上可疑血迹、勘验现场提取的疑似血迹、刘某丙外套左袖子上可疑血迹、刘某丙外套右肩部可以血迹、刘某丙外套右袖子上可疑血迹经检测为同一男性人血,在排除双胞胎的情况下,支持该血迹来源于刘某乙的可能性为99.9999%。刘某丙血样和刘某乙血样在所检测的15个基因座之间符合单亲遗传关系。(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论证:依据理化检验结果在死者胃内容物及肝脏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类农药,可排除因常见毒物中毒死亡;在尸检中检见死者肝脏实质变硬,表面有结节形成,依据病理检验死者肝硬化、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能引起凝血机能障碍���腹水等形成,本案死者肝硬化未达失代偿期以及冠心病未达4级,均不构成死因;依据尸体检验所见及病理检验结果,死者头皮擦伤肿胀、头皮下出血、颅骨骨折、硬膜外及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组织呈高度水肿状态,脑沟变浅,脑回扁平,小脑灶状出血,枕骨大孔疝形成,充分说明刘某乙头部被外界钝性暴力作用造成急性颅脑损伤死亡。结论是:刘某乙头部被外界钝性暴力作用造成急性颅脑损伤死亡。1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14、证人证言:(1)刘某丙证言证明:她父亲刘某乙在她两岁左右跟其母亲离婚后将她从河南送回老家,由她奶奶彭某甲和伯父刘某丁将她抚养长大,她父亲有严重乙肝病,精神上也有问题,受刺激后经常打人,不计后果。过年的时间回家都是住在伯父家,呆几���就走了。2015年2月16日上午,她父亲刘某乙一大早找到她,骂她不该去同学家玩晚上不回家,不该让男孩子骑摩托车带了。在她伯父门前的公路边,她顶了几句,刘某乙一拳打在了她左眼上,她弟弟刘某甲看见就过来挡,她父亲正准备打刘某甲时,她伯父刘某丁也过来挡,她父亲又一拳打在了刘某丁脸上。刘某甲当时也不知在哪拿了一根木棍打在了她父亲头上,她父亲就趴倒在地上了,眼部周围有流血,她扶起自己父亲的头就喊,她父亲说没事。赶到县医院后,说心脏已经停止跳动了。同时证明她堂弟刘某甲是1997年5月20日出生的,比她小5岁。(2)刘某丁证言证明:2015年2月15日,他侄女刘某丙到同学家耍去了,当天晚上没有回家,他弟刘某乙2月16日一早上去找刘某丙,到家大概就是早上10点多。刚到他门前公路上,刘某乙手上就拿了一个棍,不停地骂刘某丙,而且���棍打,他和儿子刘某甲就去挡,见他们去了,刘某乙就把手里的棍撂了,一拳打到刘某甲胸口上。他就准备去抱刘某乙不让打,还没有抱住,刘某乙就一拳打在他左眼睛上,一下把他打的仰面倒在地上,刘某甲从道场的柴火堆上拿了一根一米多长、胳膊粗的棍朝刘某乙头上打了一棍,当时刘某乙就被打的趴倒在公路上,他看到刘某乙脸上流血了,在地上挣扎了几次想爬起来,都没有爬起来。刘某甲把刘某乙打了之后,就把棍甩到柴火堆里了,他房后面邻居周某乙骑摩托车把他和刘某甲带到丹凤县磨沟村刘某戊医疗室给他包扎伤。同时证实刘某乙患是肝硬化,精神上有问题,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打人。他和妻子柯某是1994年在洪河寺乡政府领的结婚证,在1997年5月20日生的刘某甲,刘某甲1周岁时柯某去世了。刘某甲的户口当时村上给上成了1996年5月5日,弄错了,刘某��实际出生时1997年5月20日,以前向村上反映过这个事。他同村的周某丙和刘某甲是同岁,都是1997年出生的。(3)彭某甲证言证明:2月15日天快黑的时候,刘某丙说本镇十八盘村的同学喻某某过几天结婚,就在家门口挡了彭某乙的摩托车,坐着去喻某某家,晚上没有回家。刘某乙晚上在家里一直不停地骂刘某丙,嫌到处乱跑,还坐男人的摩托车,还说去把刘某丙叫回来,把腿给打断。2月16日一大早刘某乙就走了,一直到上午十一点多和女儿刘某丙一起回到家,回家之后刘某乙就骂刘某丙,两人就争吵。刘某乙很生气,便拿起一根1米长的木棍要打刘某丙,她儿子刘某丁便去挡刘某乙,刘某乙就打刘某丁,把刘某丁的一只眼圈打伤了,刘某甲前去和刘某乙撕抓在一起。她去拉拉不开,刘某丙也去拉,他们三个撕抓在一起,她气的滚倒在地上。她缓过来时见刘某丙把刘某��抱在怀里,刘某乙还一直说没事,见刘某乙的额部有点伤,还流了一点血。送到县上之后刘某乙就死亡了。刘某甲是属牛的,1997年5月20日出生的,当时村干部把出生年月日上错了,上成1996年5月5日,在刘某甲刚满1周岁时,他母亲柯某就因病去逝了。(4)刘某己证明:2015年2月16日11点左右,他在家看见他小叔刘某乙拿了根木棍要打他女儿刘某丙,他二叔刘某丁和刘某甲在挡架。他害怕把人打坏了,就过河到公路斜对面刘某丁门前去了,发现刘某丁、刘某甲、刘某丙还有他奶把刘某乙从门前公路边的柴火堆跟前地上拉到公路上,刘某丙坐在公路上搂着她爸在哭。刘某丙说刚才栽倒在地了,就帮忙联系往医院送。(5)周某丁证言证明:刘某丁家和她家是房挨房,2015年2月16日11时许,她在道场摘菜,刘某乙和刘某丙从十八盘村回来经过她道场时见刘某乙手中拿着一根一米长指头粗的木棍,父女两人并排走着到刘某丁道场就骂刘某丙,她害怕刘某乙用棍打刘某丙,就到跟前把刘某乙手中的木棍夺下来扔到路边的柴禾里。她就去河里洗菜去了,等她回到家时,见刘某乙在刘某丁门前公路边的柴堆跟前坐着,刘某丙把刘某乙抱着,路上还站了几个人。有人联系车准备送刘某乙到医院检查,她见刘某乙还在说话,就回家了。(6)周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2月16日中午十一点多,刘某丁眼睛受伤,他骑摩托车送刘某丁父子去丹凤县寺坪镇龙王坪村村医刘某戊处给刘某丁看伤。(7)刘某庚证言证明:2015年2月16日上午11点多,他听见他侄子刘某丁门上有吵闹声,就去看到他小侄子刘某乙在刘某丁门前公路边的柴堆跟前坐着,刘某丙将刘某乙抱在怀里,刘某乙脸上有血,眼睛睁着,但不说话。他就和几个邻居把刘某乙担到刘某丁家里放到床上,见���某乙没太动弹,喉咙里好像有啥一直呼噜,他看情况不对,就联系了一个车把刘某乙送到卫生院。同时证实刘某乙没有住房,常年不在家,最近几年回来过年就在刘某丁家住。刘某乙的女儿刘某丙是刘某丁一手养大的,都二十来年了,刘某乙都没有尽过责任和义务。(8)刘某辛证明:2015年2月16日上午10点多,他在家门口见刘某乙手上还拿了一根锄把粗的一米长的木棍和其女儿刘某丙一前一后从上面下来,上午11点左右,他骑摩托车准备到洪河寺,刚骑到刘某乙门上时,看见一些人,说打架了。他便到刘某乙家里去看,刘某乙在床上睡着,眼睛处流有血,一只眼睛有些胀,他就喊刘某乙,刘某乙也不答应,他就给联系车往医院送。(9)彭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2月16日下午6点多,有两个骑摩托的人借她电话说打电话,那人说他叫周某甲,是丹凤人,打完电话就骑摩托��走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中村派出所打电话问她是否报警的事,这时她才知道丹凤人是拿她手机向110报警了,报警的内容说是刘某乙死亡的事。(10)王某某证言证实:今天中午他去寺坪镇花园信用社办事,下午1点多时候,他妻子刘淑峰给他打电话说她娘家出事了,让跟她一块回娘家,下午3点多他俩撵到她娘家,到他妻哥刘某丁家里的时候,看见他岳母彭某甲和侄子刘某甲两个人在堂屋的凳子上抱在一块哭,他进到房子里见刘某丁眼角贴着创可贴,说刘某乙犯病了,在家里面闹火、打锤了,已经送到医院了。他就把刘某甲拉开让到他家里睡一晚上。(11)刘某戊证言证明:2015年2月16日上午11时许,中村镇周坪村周院组刘某丁被两个小伙子骑摩托车带到他诊所,说眼部被他弟刘某乙打伤了。他看刘某丁左眼眉梢部位擦伤了,对伤口进行清理后贴了创可贴,又开了消炎药。(12)黄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16日,中村镇周坪村周院组刘某乙来医院看过病。检查后,刘某乙没有心跳,也没有呼吸,瞳孔散大,没有生病体征了,他们叫家属把人拉回去。当时刘某乙左侧脸部全肿,左眼部有伤,左耳有出血。(13)何某某证言证明:刘某乙死之后,村子里的人都去帮忙处理后事,他也去帮忙。当时天很冷,刘某乙门前道场边有一堆柴火,帮忙的人就用他道场边的柴火烧的取暖。(14)王某某证言证明:刘某甲是1997年5月份出生的,当时刘某甲过“十天”她去给刘某丁送礼帮忙了,到1997年10月2日她女子周某丙出生,刘某甲和她女子都是属牛的。刘某甲母亲柯某在刘某甲1周岁左右因病就去世了。(15)魏某某证言证明:他村上刘某丁的儿子叫刘某甲,十几年前在刘某甲一岁的时候,刘某甲母亲因患癫痫病在河里洗衣服时一头栽到河里���死了。(16)杨某甲证言证明:刘某丁的儿子刘某丙是属牛的。刘某丁媳妇患有“羊羔疯”,当年在河里洗衣服时犯病了,一头栽到河里给淹死了,死亡时是七月份,当时刘某甲还不会走路。(17)巩某某证言证明:她和刘某甲是邻居,刘某甲母亲柯某有癫痫病,在她门前河里洗衣服时犯病死了,死的那天就是刘某甲1周岁的生日,刘某甲属牛的。(18)杨某乙证言证明:她女儿柯某在小的时候患有癫痫病,1993年冬月嫁给周坪村刘某丁,过了四年才生的刘某甲。刘某甲属牛的,刘某甲在过1岁生日时,也就是1998年5月柯某犯病死的。1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16日早七点多,他叔父刘某乙到十八盘村找他堂姐刘某丙去了。十点左右,刘某乙和刘某丙俩人回来一直骂刘某丙,他看不过去就把刘某乙说了几句,刘某丙将其父亲一推,推的坐到地上,刘某��从地上起来就打刘某丙,刘某丙捉住刘某乙两只胳膊,他奶奶彭某甲上去把他俩往开拉,拉不开。他到门前公路边柴禾堆里拿了一根有胳膊粗一米左右长的木棍,往刘某乙头上打了两下,刘某乙用拳头打他,他躲开了,没打住。他父亲刘某丁到跟前挡时,刘某乙一拳打在他父亲的脸上,他父亲左眼部流血了,他一气之下双手举起手中的木棍朝刘某乙头上猛打了一下,刘某乙就滚倒在公路上头上流血了。刘某丙和彭某甲将刘某乙拉起来坐到那,他把木棍扔到场里的柴禾堆里就他将自己父亲送到丹凤县磨沟刘某戊那看伤去了,走到中途是周某乙将他们送去的,返回来时,邻居和刘某丙将刘某乙送到县上看伤,下午3点多,刘某丙打电话说他叔父死了。同时供述自己是1997年5月20日,户籍年龄是错误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系未成年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冲突,死者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加之被害人家属放弃赔偿并请求法庭从轻发落,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损害行为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初犯、偶犯,是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系在校学生,主观恶性小,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当地群众的关注和同情,对自己情急之下的行为很懊悔,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其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此类相关证据应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属过失犯罪,也属正当防卫的观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事实的特征,辩护人的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柯曾峰审 判 员  孟庆桂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依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