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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丁正培与丁刚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正培,丁刚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265号原告丁正培,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丁刚全,男,1950年7月4日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丁正培诉被告丁刚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正培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正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正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丁正培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正培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