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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高玲玉与王玉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玲玉,王玉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高玲玉,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王玉翠,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玲玉诉被告王玉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玲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玲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