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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侯江山与伦树强、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侯江山。被执行人:伦树强。被执行人: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欠款102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