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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新民市法哈牛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新民市法哈牛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006号原告李某某,男,2000年6月27日生,蒙古族,学生,住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理人李军,男,1977年5月17日生,蒙古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住址同上。被告唐某某,男,2000年7月26日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理人唐世进,男,1965年7月27日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新民市法哈牛学校,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表人王英文,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系该校书记。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新民市法哈牛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