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邹存义诉被告易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存义,易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邹存义,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崇云,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易国华,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存义与被告易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存义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存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存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邹存义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