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夏某。被告徐某。原告夏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被告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现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夏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原被告夫妻债权、债务及财产均归被告所有。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