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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春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唐春红,女,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孙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李秀红,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刚,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红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春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春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唐春红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