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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国勇与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程文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勇,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程文洪,欧阳亮明,郭新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184号原告:肖国勇。被告: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法定代表人:程文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程文洪。被告:欧阳亮明。被告:郭新红。原告肖国勇诉被告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程文洪、欧阳亮明、郭新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国勇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为1494元,由原告肖国勇负担。审 判 长  江永平人民陪审员  周 山人民陪审员  袁友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