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国勇与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程文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勇,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程文洪,欧阳亮明,郭新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184号原告:肖国勇。被告: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法定代表人:程文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程文洪。被告:欧阳亮明。被告:郭新红。原告肖国勇诉被告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程文洪、欧阳亮明、郭新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国勇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为1494元,由原告肖国勇负担。审 判 长 江永平人民陪审员 周 山人民陪审员 袁友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