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对被执行人王松峰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陈科,男。被执行人王松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科与被执行人王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松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松峰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