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尤爱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尤爱民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长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尤爱民。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尤爱民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13日,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尤爱民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乾华代理审判员 罗 娟代理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菁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