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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鱼塘湾318号附3-1号。法定代表人:杨以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村大石组。法定代表人:吴国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