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喻志俊与顾连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志俊,顾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喻志俊。委托代理人朱晓瑾,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连国。原告喻志俊与被告顾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海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志俊的委托代理人朱晓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连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志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0年年底被告找到原告,称其因投资需要资金,故向原告借款。基于信任,原告陆续多次借款给被告,截至2012年2月借款金额达40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两次还款,截至2013年8月23日,尚欠原告15万元。被告承诺余款15万元于2015年2月5日前归还,但其至今未还归还,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连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被告顾连国向原告喻志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载明:今有顾连国向喻志俊借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元)。2013年8月23日,被告归还上述借款5万元,并在借条下方注明:2013年8月23日已还5万(伍万),余款15万(壹拾伍万元)。此后,被告未再归还借款,但于2014年12月5日在借条上承诺“余款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归还”,2015年1月31日在借条上承诺“余款在2015年2月5日之前归还”。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15万元,原告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记录、录音资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喻志俊与被告顾连国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顾连国未按期归还喻志俊借款15万元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连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喻志俊借款15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喻志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顾连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晓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