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邓旱凤与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邓旱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黄宗伟,村委会主任。诉讼代理人:吴伟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旱凤,女,汉族。诉讼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江志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罗永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双方争议土地可否建房需待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答复,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 锐代理审判员 刘 茜代理审判员 朱应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封慧敏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