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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民法院与陈雷容留他人吸毒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民法院,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56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雷。阜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雷容留他人吸毒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