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民法院与陈雷容留他人吸毒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民法院,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56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雷。阜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雷容留他人吸毒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