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薇与王敬萍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薇,王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张薇,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六街区委。被执行人王敬萍,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富区铁路乘务员,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九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薇与被执行人王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薇于2015年6月3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敬萍给付借款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王敬萍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王敬萍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至7万元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86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