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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与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陈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陈尧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敏。被告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负责人陈尧荣,厂长。被告陈尧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陈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依法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