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畅诉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28号原告刘畅。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温殿斌,该支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岳峰,该支队干部。原告刘畅诉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22日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5年7月2日被告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2015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畅负担。审 判 长 邹本刚代理审判员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琤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