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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申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童鑫与被申请人南京好邻居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童鑫,南京好邻居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童鑫,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生,某公司修理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好邻居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门街***号***室。委托代理人:晏德熙,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明,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童鑫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好邻居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444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涉案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童鑫申请再审称:1、涉案调解书不是自愿达成的。申请人之所以达成调解,完全是一审法官的胁迫所致。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在鼓楼区宝塔桥派出所相关民警的组织下,买卖双方和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11月23日下午协商解除买卖中介合同。综上,申请人要求确认涉案民事调解书无效。南京好邻居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答辩称:我们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1、调解书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原审法官对其进行欺诈和胁迫。2、调解书也已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已经签收,所以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坚持认为买卖双方及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坚称达成的调解协议被被申请人拿走,申请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调取该份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所涉调解书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童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故童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童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夏绪敏审 判 员  邹小戈审 判 员  王元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 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