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浩独任审判,后因本院审判人员工作调整,依法变更由代理审判员乔文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在新沂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生子王甲、婚生女王乙均由被告抚养。因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做节育手术,且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告于2015年年初把女儿王乙接回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王乙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规定,不同意将女儿交由原告抚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在新沂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王甲(2005年9月29日生)、女儿王乙(2008年11月14日生)均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男方自付,女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被告离婚后,王乙随被告一起生活,主要由其爷爷奶奶照顾生活起居。自2015年年初起,王乙随原告一起生活至今,且已在原告处入学就读。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6月6日已在新沂市中医院施行女扎手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新沂市中医院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确定子女由谁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标准。本案中,王乙自2015年年初起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至今,且已在原告处入学就读。现原告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原告已做过绝育手术。此外,母亲照顾女儿生活也更为便利。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婚生女王乙归其抚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生女王乙变更由原告许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薄顶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