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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陈巧林与被执行人张剑、黄金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巧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287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32872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查封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32872元及利息,权利人陈巧林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5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晓晓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