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山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宗文与郑建斌、梅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通山执恢字第00006号郑建斌、梅丹:你们与郑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通山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宗文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郑宗文支付借款本息50241.20及利息。二、向郑宗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案件执行费654元。开户行:湖北省通山县农业银行营业室户名: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710201040008596行号:103536671029特此通知审判员  阚自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洋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据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