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34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荣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跃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