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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东莞某公司与李邱某某、广东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某公司,李邱某某,广东公司,东莞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东莞某公司,某住所地:广东。某法定代表人吴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某委托代理人康华康,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委托代理人刘泉,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某被告李邱某某,某男,某汉族,某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富盈门B2-201,某身份证号码:XXX。某被告广东公司,某住所地:广东。某法定代表人张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某委托代理人陈冠文,某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某被告东莞某,某住所地:广东。某诉讼代表人朱利民,某该局局长。某委托代理人骆世明,某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委托代理人周锦,某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某公司、广东某公司、东莞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原告于2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某。某本院经审查认为,某原告提出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某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某公司。某审判员 廖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韵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某原告申请某,某是否准许,某由人民法院裁定。某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某原告经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某可以缺席判决。某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某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某可以上诉。某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