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解国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60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解国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解国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解国泽的银行存款1426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显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