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守刚与王学进、刘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刚,王学进,刘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31号原告王守刚。被告王学进。被告刘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刚与被告王学进、刘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0元,由原告王守刚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