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守刚与王学进、刘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刚,王学进,刘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31号原告王守刚。被告王学进。被告刘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刚与被告王学进、刘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0元,由原告王守刚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