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盛合牧业有限公司、潍坊乾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595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告潍坊市盛合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亮。被告潍坊乾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照。被告昌邑市晨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素贞。被告潍坊市昌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言朋。被告潍坊市亿万通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朋军。被告徐明照。被告宋晓亮。被告宋言楼。被告宋言忠。被告宋巧娜。被告鞠来霞。被告李西源。被告马素贞。原告山东���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潍坊市盛合牧业有限公司、潍坊乾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昌邑市晨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市昌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亿万通管道系统有限公司、徐明照、宋晓亮、宋言楼、宋言忠、宋巧娜、鞠来霞、李西源、马素贞银行存款2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市盛合牧业有限公司、潍坊乾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昌邑市晨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市昌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亿万通管道系统有限公司、徐明照、宋晓亮、宋言楼、宋言忠、宋巧娜、鞠���霞、李西源、马素贞银行存款2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