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卞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卞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女,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卞传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卞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