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王某。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国新审判员 王丽红审判员 路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