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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王某。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国新审判员  王丽红审判员  路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严 来源:百度“”